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首批四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等三类犯罪。

  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2020年第1号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当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12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当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4日,嘉鱼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叶某妨害公务案。2月2日,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崇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车辆禁止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还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停车堵住监测点十余分钟。当晚,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帮忙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月9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叶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当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0日,崇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购进的劣质口罩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李某某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经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月17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当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9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李某某自首,认罪悔罪,系犯罪未遂,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熊某某寻衅滋事案。2月3日13时许,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村支书甘某某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副镇长徐某对其进行劝告,熊某某拒绝并对二人辱骂,还对徐某进行推搡。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某,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随后,熊某某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6日,咸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