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安多次猥亵儿童仅行政拘留15日? 检方公诉后判刑半年

  正义网宜昌7月16日电(通讯员李理 杜妍)隔着衣服揉捏儿童胸部仅仅只是治安处罚?近日,原本以治安案件处理的校园保安猥亵儿童案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获刑。 

  长期单身,学校保安起歹心 

  11岁的小芳是单亲家庭的孩子,没有手机又寄宿在校的她常常去保安室借用座机和家人联系,一来二去便和保安王某某熟识了。单纯的小芳只当王某某是保安叔叔,却不知45岁且长期单身的王某某渐渐对她生出了不该有的心思。 

  2017年10月13日,王某某趁着与来保安室打电话的小芳打闹之机,从身后将其抱坐在了腿上,隔着衣服揉捏她的胸部。小芳叫嚷着“流氓”踢了他一脚,正逢上课铃声响起,王某某放开小芳让她回了教室。4天后,王某某故技重施,将小芳带进了保安室里间休息室,让其躺在床上,用手揉捏其胸部直至铃声响起。 

  小芳并不清楚自己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只觉得王某某有些“流氓”,并在和母亲闲聊时顺口提了一句。这句话引起了母亲的警觉,追问之下,母亲得知了事情的始末。思量再三,她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 

  行政拘留,处理结果引不满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行政治安案件进行了处理,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得知该处理结果后,小芳母亲不服,向区妇联、教育局等多部门反映要求严惩,并找到检察机关要求进行立案监督。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发生了分歧。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某某的行为究竟应以治安处罚办理,还是以刑事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走访调查,案件定性有分歧 

  审查期间,办案人员对小芳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多次走访学校、家庭,并邀请心理专家对其心理状况作出评估。从评估结果来看,小芳未出现明显异常且未发现其存在明显心理创伤。办案人员一方认为,王某某采取的是隔衣揉捏胸部和搂抱的手段,未对小芳身体造成较严重的伤害。王某某作为学校保安,对学生人身安全负有的职责和义务相对有限,不能认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建议作治安处罚。 

  而另一方认为,小芳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其尚未形成成熟健全的性别选择防范能力,该性侵害可能留在其记忆中,对其未来的成长和人格形成可能存在持续侵害或负面影响。王某某将小芳带到保安室,一周内两次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且每次时长10到20分钟,在小芳反抗的情况下仍强迫实施,不同于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王某某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及其保安职责明确规定其对在校师生负有安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尤其作为寄宿制学校的保安,其对在校学生负有更多的看护义务,应当认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行为须依法从严惩处,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反复研讨,提起公诉终定罪 

  为了确保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多次研讨,查阅了大量关于猥亵儿童的已判案例,认为猥亵儿童案件的情节轻重不能仅从猥亵方式来判断,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且被害人系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最终,夷陵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11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被告人姓名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