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湖北洪湖法院将法庭搬到湖畔,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地近百名干部群众旁听庭审。新华网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今年2月,湖北洪湖法院将法庭搬到湖畔,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地近百名干部群众旁听庭审。新华网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新华网武汉11月24日电(连迅、邓昭玲)为高质效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24日,湖北高院从全省报送的近百件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案例中,精心遴选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案件类型,有涉黑组织长期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案件,有违法处置危废物品污染环境案件,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有盗掘古墓葬破坏长江流域文化遗产案件,还有认购碳汇代替补偿责任的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和示范性。

  在湖北武穴,被告人舒某某、吕某某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2005年开始以公司化模式实施盗采江砂活动。2005年至2018年间,该组织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依托某船务公司长期无证盗采或违反规定超越权限开采江砂。该组织非法在长江河道采砂长达13年之久,非法获利125155952.69元。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舒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吕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其余18名被告人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此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许某在未取得处置医药废物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担任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其任职的湖北某药业公司生产后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药品,从公司仓库内运输到其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村出租房内,将瓶中药品倾倒在院内水泥地上,让药品顺地势汇入其住处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里。堰塘水体因被注入大量过期药品发生变色,许某担心其被查处,遂使用潜水泵将堰塘内被污染的水体抽到堰塘南侧的树林,最终流向杨树岗水库进而汇入汉江。经查,许某非法倾倒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共计64.4吨,非法倾倒“氯化钠注射液”共计30吨。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禁渔期内,李某某、吕某、饶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多次驾船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严某某、刘某多次驾船在湖北省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龟滩砭处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某某等7人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王某某,王某某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犯罪行为,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案发后,饶某某、严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令8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月至7月,高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荆门市某村5组的377亩山林。2017年3月15日,高某办理了该处174.45亩山林的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3月至12月雇请他人采伐该处林地的林木并运出贩卖,但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经鉴定,高某超面积采伐林木155.31亩(10.35公顷),超面积采伐立木蓄积434.87立方米。经委托林业部门出具意见,高某需在超采的155.31亩林地上补种松树实生树苗17084株,且成活率达到85%以上;经估算,高某需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为99398.4元。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17474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高某在2021年10月31日前承担荆门市某村5组滥伐林木155.31亩处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的,由被告人高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9398.4元,用于该区域山林环境的修复。此后二审法院改判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维持。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杜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组退耕还林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折合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杜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判处刑罚。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环境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杜某滥伐林木碳汇补偿价值为4926.91元。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杜某应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杜某应按补种树木作业设计的要求,于2023年春季在指定区域内自行补种林木并保证成活432株。如未履行上述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代履行费用5162.45元由杜某承担;杜某应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杜某未提出上诉,主动履行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图为大冶法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湖泊生态保护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新华网发(大冶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