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江陵县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孙宏平骗取种粮补贴22.2万元的问题

  经查,2009年至2014年,时任江陵县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孙宏平(女)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种粮补贴的最后环节以自己亲戚名义,在多个乡镇电子版补贴发放数据中虚列户头,共骗取国家种粮补贴资金人民币22.2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5年6月8日,孙宏平已由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江陵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孙宏平行政开除处分,给予县财政局企业科科长朱作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财政局对其予以免职),分别对县财政局企业科原科长刘新松、朱卫东、刘仁杰,对县财政局2009年至2012年分管企业科的副局长李国权、2012年至2013年分管企业科的副局长赵峰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王圣(非党)行政警告处分,对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张传宏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荆州市纪委对江陵县委常委、副县长聂良平,副县长邓诗武进行工作约谈。

  7.洪湖市万全镇破岭村抵扣农户一事一议费用24.07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3年至2014年,破岭村为便于收取一事一议等费用,经村党支部书记梁治艮安排,从全村农户的粮补种植面积中拿出1556.45亩集并于本村31户村民名下,共申领补贴24.07万元,所得补贴用于抵扣全村农户应交费用。

  万全镇纪委给予梁治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镇财政所长何伟、副所长郭景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洪湖市纪委责令镇纪委原书记陈勇兵作出书面检查,对镇党委书记易重兵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镇长潘中良、副镇长刘列群,市财政局局长李景慧、党委委员陈建荣党内警告处分。荆州市纪委对洪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云国,副市长叶家学进行工作约谈。

  8.钟祥市双桥水稻原种场虚报套取花生良种补贴53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3年至2014年,双桥水稻原种场场长郑家宏、副场长甘少才、会计张先柱三人商议后,向市农业局虚报种植花生面积1.16万亩,套取补贴资金53万元。

  钟祥市纪委分别给予郑家宏、甘少才、张先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农业局种植业科负责人柳喻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常伟党内警告处分,对市农业局局长卜明华、市财政局副局长卢万庆、市财政局副局长肖文全进行诫勉谈话,对市财政局局长付正海进行批评教育。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主任郑厚国被予以免职。荆门市纪委责令时任分管农业的钟祥市副市长陈劲松作出书面检查。

  9.京山县罗店镇抵扣、冒领种粮补贴款35.65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1年至2012年,罗店镇马店村等七个村村干部,以非机动地承包人名义申报领取机动地种粮补贴,并抵缴机动地承包费12.74万元。2014年6月,王畈村村干部及其家属以非机动地承包人的名义申报领取机动地种粮补贴,直接抵扣机动地承包费1.07万元;贾店村再次以非耕种机动地农户名义申报并领取种粮补贴21.84万元。

  京山县纪委给予马店村党支部书记黄俊波、高庙村党支部书记袁志新、罗店镇财政所副所长李本忠、镇财经委员李锡昌党内警告处分,对罗店镇财政所所长晏成峰进行诫勉谈话,贾店村原党支部书记欧海泉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荆门市纪委责令京山县时任副县长杨宏银作出书面检查。

  10.应城市财政局将收缴的杨岭镇虚报面积套取的种粮补贴资金201.78万元拨回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经查,2012年6月,该市财政局收缴杨岭镇虚报面积套取种粮补贴资金201.78万元,2012年10月30日,该局将本应缴入市种粮补贴资金专户,参与下年度种粮补贴资金分配的此项资金,拨付给杨岭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应城市纪委分别给予市财政局商贸股股长肖桂清、市农业局计划股股长叶慧萍党内警告处分,对市财政局局长夏继延、副局长杨忠祥、副局长刘杰,市农业局局长徐金忠、副局长王智华进行诫勉谈话。孝感市纪委对应城市副市长武斌洲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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