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市人社部门获悉,高温天气来临,人社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高温露天作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卫生厅、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每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7、8、9四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