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刘某把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一千万存款全部交给在银行工作的同学牛某,让其帮忙购买理财产品。没想到,却亏了380多万元。刘某将同学牛某以及其工作的某商业银行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526万余元。

  2015年5月的一天,刘某到某商业银行申购理财产品,因为他的同学牛某在此银行工作,出于信任,刘某直接把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牛某,并转入1000万元。次日,刘某将银行卡的密码告知牛某,牛某代替刘某在《银行证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书》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化合同签约申请表》上签名,为刘某申购了一款理财产品并申购成功。过了数月,刘某将理财产品赎回,赎回时产生亏损380万元。

  刘某没想到亏了这么多,一气之下,将牛某和该商业银行一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该商业银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80万元,并支付利息146万元。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牛某虽然是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刘某的同学,刘某正是基于对同学的充分信任,才将其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等重要资料和信息交给牛某,代为申购理财产品。另外,牛某是该银行的个贷业务客户经理,而并不是理财产品销售经理,推介、销售理财产品并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因此,牛某与刘某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牛某是代理人,刘某是被代理人,牛某代刘某申购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刘某。同时,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基于牛某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人为地缩减了理财产品购买流程,没有对牛某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该银行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履行了合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银行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失。

  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判决该商业银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7万元,刘某对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3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