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争夺到抚养权的父亲将儿子藏到老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直到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交到公安机关,父亲才将儿子交出来。一接到儿子,母亲就直接消失,不仅自己辞职,还让儿子退学,带着儿子逃到外地,不协助履行探望权,直到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
这一对“奇葩”父母法律意识淡薄,逃避履行判决,两年多的执行纠纷,不仅花费了执法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
两年内两次起诉离婚
李某是一名博士,在某高校担任教授,陈某硕士毕业后在一线城市工作。2002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谈起了恋爱。2003年,两人登记结婚,2004年,陈某生下一个儿子,但因为工作原因,儿子出生后,夫妻俩却依旧两地分居,从此感情产生裂痕。2006年,陈某辞去了一线城市的工作,回到武汉,在某国企担任主管。
虽然一家人在武汉团聚,但是由于性格差异,加上很少沟通,李某和陈某经常争吵,甚至打斗。2009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随后又撤诉,可是夫妻感情没有回暖,两人还是争吵不断。一转眼,儿子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在一所重点小学读书,然而,刚刚开学,李某和陈某就发生了激烈争吵,甚至闹到了儿子的学校。原来,儿子出生时,起名字用的是陈某的姓,但是在入学报名时,李某将儿子的名字改成了姓李。陈某得知后,马上找到学校,将儿子的学籍姓名又改成姓陈。夫妻双方因此大闹一场,矛盾加剧。2011年7月,李某和陈某正式分居。2011年8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父亲把儿子藏到老家
2011年11月,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准许李某和陈某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其独自生活时止,李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每月一次,一次两天。判决后,李某不服,希望能争夺到儿子的抚养权,遂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依然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程序,2012年11月,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然而,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既没有将儿子交给陈某抚养,也没有支付抚养费,而是把儿子带回了孝感老家,由李某的母亲抚养。2013年初,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儿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
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李某协商,李某却称是其母亲将儿子带走,他没办法干涉母亲的行为。执行法官找到李某的单位领导给李某做思想工作,李某依然不为所动。2013年9月,因为李某一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在拘留所里,李某承诺等司法拘留完毕后会做母亲的工作,将儿子交给陈某抚养。然而当李某从拘留所释放后,他的态度又回到了原点,还是不肯将儿子交给陈某。
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由普通的民事执行变成了刑事案件。李某得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后,一改之前借口拖赖的态度,主动与执行员联系,愿意配合执行。2014年1月,在执行员的主持下,李某和陈某达成和解,主动将儿子交给陈某抚养并支付了抚养费。
母亲带儿子逃到外地
本以为案件已经圆满完成,不料,达成和解的第二天,李某就到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强制执行其行使探望权。原来,李某将儿子交给陈某后,陈某马上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绝与李某联系,李某担心陈某以后会不让他见儿子,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申请。
执行员了解情况后,多次拨打陈某的电话,但一直联系不上。执行员来到陈某的单位,却被其单位领导告知,陈某已经好几天没上班了。更让执行员意外的是,几天后,陈某单位领导致电告知执行员,陈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执行员再次用电话、短信的方式与陈某多次联系,陈某终于用短信回复了执行员:“李某每年享有的探望权累计到孩子18岁为止,我算了一下,他可探望的总天数为十几个月,而李某在判决后将孩子藏起来的时间也有十几个月了,两者应该互相抵扣,李某的探望权已经履行完毕。”
为了不让李某接触到儿子,陈某换了手机号、放弃了工作,甚至让儿子从重点小学退学,举家搬离了武汉。执行员多方查找,都无法找到陈某,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依然无法联系上陈某,只得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14年9月,陈某在外省被公安机关抓获,直到这个时候,陈某才意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2014年10月,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李某和陈某再次达成和解,承诺以后将严格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此,这场持续了两年多的离婚纠纷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莫让官司伤到孩子
李某和陈某都有着高学历和良好的工作,由于两人淡薄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无知,不仅把自己搞到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到公安机关的地步,也对年幼孩子的身心带来伤害。
抚养权、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涉及到第三方的人身,时间上具有长期性,执行标的上具有模糊性,不同于财产案件,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糅杂感情因素,只有从思想上让当事人真正理解到抚养权、探望权的实现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使其转变态度,主动履行义务,才能防止在以后的生活中出现再次拒绝协助抚养权、探望权的情况,导致案件重复申请执行。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跟陈某沟通,希望她理解,探望权既是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一种精神权利,应该考虑到带给孩子情感和亲情的需求,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