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陶盼 林慧婕 实习生朱莹 通讯员李金星)丈夫婚内为小三买房金屋藏娇,妻子得知后,一怒之下将小三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财产。

  2012年,陈女士认识了大自己30岁的肖先生,两人交往后,肖先生为其购置了一套公寓,并装修好给陈女士居住,肖先生共支付了首付、装修费、家具等费用约45万元。

  肖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知道此事后,一怒之下将陈女士告上了法院。刘女士认为,肖先生为陈女士购房装修的钱,并未征得她的同意,作为婚内共同财产,她有权全部要回。肖先生也承认与陈女士有婚外情,花掉的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笔钱的使用,他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

  在法庭上,陈女士辩称,肖先生隐瞒了已婚的身份,她对其婚姻状况并不知晓。自己只是一个受赠人,肖先生的行为事实上就是赠与行为,属于无偿的、自愿的。而刘女士从未赠与她任何财产,根本不存在返还财产的说法。

  对此,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肖先生为陈女士购买房屋并进行装修,侵害了妻子刘女士的财产权益,且陈女士并非善意取得,故陈女士应返还刘女士购房、家具及装修款项45万元。陈女士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