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果一变再变

  蒋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要求补充侦查。

  6月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蒋季春坐在看守所内,以反面教材形象,与全国观众见面。10天后,郑州海关方面重新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这次未被退回。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诉书中称,蒋季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31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走私9件以上“三级文物”,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公诉。

  两个多月后,该案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因案件特殊,开庭期间,不仅引来众多中央级、省市级的媒体记者,检方和法院也派出强大阵容旁听。

  法庭上,蒋季春对走私古钱币的行为没有否认,但他认为,这些钱币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级文物”,他的辩护律师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不久后,郑州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中止了该案审理。2010年1月25日,该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

  记者获悉,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资质,目前,具有这种资质的机构全国仅7家。

  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虽是真品,但级别都为“一般文物”,该结果与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差异很大。郑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复核鉴定。

  很快,同一个组织对同样的涉案物品,却做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复核鉴定显示,23枚刀币中,有3枚变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级文物”,8枚圆形方孔的钱币,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号鉴定”中称23枚刀币由战国时期的赵国铸造,复核鉴定却称,这些刀币是战国中晚期燕国铸造。

  对于出现的鉴定差异,记者两次登门欲采访“52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属称对方未在单位。

  蒋季春并不服复核鉴定,他说自己邮寄的古钱币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郑州中院再次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1年5月19日,郑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和陕西的鉴定结果相同,认为31枚古钱币,全是“一般文物”。

  此时,因涉案文物级别出现多个版本,案件性质难以定夺,蒋季春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2011年5月30日,蒋季春被郑州中院取保候审。当年他已67岁。

  出来后的蒋季春和女儿开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两地“讨说法”。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获悉,蒋季春案在文物界影响极大,甚至惊动了国家文物局。

  记者还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过鉴定,结论是,23枚刀币和8枚圆形钱币,为“一般文物”。

  记者还了解到,诉讼期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直到2014年7月19日,郑州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此时,据蒋季春被释放已过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郑州海关缉私局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蒋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但蒋季春向美国邮寄古钱币的事实无可争议。2015年5月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河南)出具证明,认定涉案的31枚古钱币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郑州海关对蒋季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构成走私行为,最终决定没收其1212枚涉案古钱币。

  至此,曾差点被判重刑的蒋季春,以行政处罚收场。

  如今,据“蒋季春案”被撤销的时间,已过去1年多。现在,郑州海关缉私局并没对案件进行置评。该局一警官只是说,蒋季春已申请了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