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财政所副所长张云霞违规多次收受礼金70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常州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全坤花费公款14.17万元,组织本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出国(境)旅游,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项。

  3.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农林处处长李海涛,接受春江镇副镇长周富泉安排的超标准接待,李海涛、周富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泗洪县农委半城林场场长王茂华、副场长陈红兵、会计高恒顺等人,违规在工作日午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并饮酒,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王茂华承担所有宴请费用。(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乔新顺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

  2.桐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赵学峰公款吃喝,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新昌县人力社保局局长杜伟阳违规发放购物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违规发放的购物卡全部退回。(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淮南矿业集团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违规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卡问题。经查,2014年底,淮南矿业集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6000元,发放给中心12名工作人员,每人500元,并采取虚开办公用品发票的方式进行报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郑玉珍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中心主任廖运祥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心副主任刘伯文、刘东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乔多高行政记大过处分。

  2.铜陵县钟鸣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违规建设问题。经查,铜陵县钟鸣镇在已有办公用房面积达标的情况下,仍以建设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为由违规申报建设办公用房,并擅自开工建设;铜陵县发改委对该项目越权审批,县住建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监管不力。铜陵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钟鸣镇党委书记、镇长马胜本行政记过处分;铜陵县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县发改委主任陈七一、时任县住建局局长李应征行政警告处分。

  3.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闪里派出所干警公款吃喝并发生人员死亡问题。经查,2014年1月8日,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等一行5人到闪里派出所交流学习,晚上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等安排宴请并饮酒,其中一人酒后摔伤死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祁门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康光辉、郑小武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政委王浩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彪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对此负有监督责任的县公安局纪委书记郑学军诫勉谈话;黄山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汪华峰党内警告处分。

  4.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原纪工委书记钱胜宏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问题。经查,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钱胜宏任贵池工业园区纪工委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违规发放福利补贴问题既没有及时予以制止,也没有就此事向上级纪委报告。贵池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岗位。

  5.明光市水务局女山湖闸管所驾驶员王礼淦公车私用问题。经查,2015年1月3日,女山湖闸管所驾驶员王礼淦经请示该所副主任黄河(主持工作)同意后,驾驶单位公车到全椒县老家办私事。明光市水务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王礼淦记过处分,个人承担车辆燃油费、过路费共计300元;给予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黄河记过处分。

  6.五河县教育局长期违规借用车辆并向企业转嫁报销费用问题。经查,2008年6月至2014年7月,五河县教育局长期违规借用县新华书店一辆越野车,并将该车发生的加油、保险和维修等相关费用在新华书店报销。蚌埠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五河县教育局局长刘善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教育局局长孙家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厦门市思明区教育事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黄英明于2014年7月至8月间,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赠予的礼金、购物卡共计1.3万元。黄英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2.将乐县委农办主任科员、二轻联社主任郑熙于2015年1月3日,私驾公车办理私事。郑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上高县卫生局原爱卫办副主任兼招商办负责人杨志如,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2.婺源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永志,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吉安市青原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伏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口中学校长刘照林,公款国内旅游,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江西省纪委)

  山东省

  山东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淄博市委常委、秘书长尚龙江违规购买使用公车问题。省纪委给予尚龙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

  2.山东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新民违规安排参与公款走访问题。省纪委给予刘新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该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处处长韩作振等相关人员违纪问题作出处理。

  3.青岛市城阳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矫俊兆违规安排购买赠送土特产品问题。城阳区纪委给予矫俊兆党内警告处分。

  4.滨州市沾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斌华安排工作人员驾驶公车走访亲友问题。滨州市纪委给予邵斌华党内警告处分;沾化区纪委给予沾化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沾化区法院办公室主任韩树良党内警告处分。

  5.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郭建洛公车私用问题。天桥区纪委给予郭建洛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山东省纪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3月12日中午,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义马市纪委给予魏笑东党内警告处分。

  2.2012年至2013年,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安玉平组织院委会研究,给副院长、二级机构负责人、科室主任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116865元。尉氏县纪委给予安玉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阳春市圭岗中心小学原校长吴飞大操大办乔迁新居喜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珠海市高新区唐家中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黄宏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纪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卡和年货问题。2013年春节,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公款购买购物卡和年货(折合人民币139684元)发放给该校教职工和退休教师。2015年1月27日,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林保培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2.三亚市南丁村党支部宣传委员、报账员吉英菊为其女大办婚宴问题。2015年1月18日,吉英菊夫妇为女儿大办婚宴,设宴席45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2月26日,三亚市吉阳区纪委给予吉英菊党内警告处分。(海南省纪委)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彭水县高谷镇兴隆村党支部书记郁德森,操办婚宴,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重庆市纪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十陵司法所所长刘大元违规使用公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眉山市丹棱县杨场镇何场小学校长董建,在任双桥小学党支部书记兼校长期间,违规为教职工滥发补助。丹棱县纪委给予董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全部违纪所得。(四川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