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湖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易志萍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鄂州市梁子湖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李建宏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枣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王冬明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荆门市荆门高新区兴隆街道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组长张贤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怀柔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周东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淑霞等人公款旅游。2013年,周东金、朱淑霞等6人以考察调研农业、旅游工作为由赴四川、广西旅游。周东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朱淑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首都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晓民等人公款旅游。2013年,经王晓民同意,该校科技处组织相关学院、附属医院、临床研究所及有关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共计112人赴贵阳市召开研讨会,会后组织部分参会人员游览景区。王晓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违规购买会员卡并发放礼品。2013年12月,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购买某度假村会员卡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并用该卡举办活动、为员工购买礼品。该中心原主任程宗义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主任王彤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石景山区鲁谷社区违规发放购物卡和提货券。2013年,鲁谷社区多次用公款为员工购买并发放购物卡和提货券。该社区工委书记崔章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工委副书记迟志禹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门头沟区雁翅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杜兴根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3年10月,杜兴根为其子婚庆宴请该镇有关领导、机关干部及下属村干部70人,收受礼金。杜兴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延庆县香营乡原党委委员、副乡长刘海燕,香营乡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房建利套取公款用于发放补贴、公款旅游等。2010年至2014年,刘海燕、房建利负责香营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采取虚假入账等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用于发放补贴、公款旅游等。刘海燕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房建利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延庆县果品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县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鲁明祥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5月,鲁明祥为其子婚庆宴请单位同事及乡镇干部66人,收受礼金。鲁明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副公司级调研员邓娅莉为其女违纪举办回门宴问题。给予邓娅莉党内警告处分。
2.南开区向阳路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刘学茹公款旅游问题。给予刘学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阜城县物价局虚列开支冲抵公务活动经费,违规为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补助。局长王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安新县政协副主席赵凤军,违规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闫鸿祥,违规提供超标准接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南和县三思派出所所长周新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董铁民,公车私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香河县淑阳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李卫东,公车私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任丘市苟各庄镇武装部长高友强,为其女大操大办婚宴并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邯郸县芳园中学校长周超群,借为其孙女办满月宴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赞皇县南关村组织该村党员及村民代表旅游,相关费用在村集体资金中列支。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付瑞朝、村委会主任马增顺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旅游费用。(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治市襄垣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刘春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问题。2008年2月至2013年9月,刘春雷违规向襄垣县公安局借用车辆作为办公用车,借用期间该车费用由襄垣县人大支出。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其配偶王某还借用襄垣县七一煤矿车辆作为私家车使用,期间七一煤矿承担了车辆保险费用。另外,刘春雷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经长治市纪委研究,报长治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春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副处级确定职级待遇;襄垣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刘春雷襄垣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2.沁水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国庆违规收受购物卡问题。2013年,王国庆分两次收受该局职工食堂承包人李某赠送的超市购物卡2张,价值共3000元。经沁水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国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阿拉善盟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张宝平,公车私用,给予张宝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丹东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刘韫祺,违规发放津补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西丰县司法局副局长余泳,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德新区分局副局长李佳武,违规操办父亲丧事并收受礼金,德惠市纪委给予李佳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规收受的礼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免去李佳武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长德新区分局副局长职务。
2.四平市辽河农场小宽分场记账员阮贵喜,违规操办女儿婚宴并收受礼金,辽河区纪委给予阮贵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礼金。
3.抚松县原环保局局长张永波,违规酒驾公务用车,交警部门对其酒驾行为进行处罚,抚松县纪委给予张永波党内警告处分,县委常委会免去其环保局局长职务。(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富锦市二龙山镇司法所所长张立军多次公车私用。富锦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立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2.鸡西市房产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敬堂违反财经纪律,套取现金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鸡西市纪委给予李敬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绥滨县绥东镇副镇长杜国明未向组织申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并违规收受礼金。绥滨县纪委给予杜国明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上海市
上海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8月18日,上海市水文协会召开成立大会,会上发放交通卡和银质纪念章,花费19.6万余元。此外,市水文协会还存在超标准接待问题。上海市纪委决定给予市水务局时任副巡视员、市水文协会筹备组负责人卫洪达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7至8月,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分批组织有关人员赴成都、海拉尔、林芝、长白山等地,以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闵行区纪委决定给予江川路街道分管副主任张玉龙、经济科科长蒋培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有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3.2014年4月3日,徐汇区房管局主任科员周景春使用公款与有关人员在酒店聚餐,4人共计花费6600元;2013年至2014年,周景春在兼任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兼职取酬,共计56002元。徐汇区房管局纪委决定给予周景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赔餐费和违纪所得。(上海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