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家住石首市某村的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两年。2015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左腿截肢,伤残鉴定等级为6级。事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给王某40万元。去年年底,李某正式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李某认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伍发财律师对此分析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可以拒绝丈夫平分4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该笔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败诉,王某因受伤所获得的赔偿款为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案情介绍

  2015年,重庆某贸易公司与荆州市某化工公司签订亚磷酸购销合同,约定重庆贸易公司向荆州化工公司购买亚磷酸500吨,总货款925万元;2015年11月23日前,乙方向甲方账户汇入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批货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付款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的违约,视为对合同的全部违约。

  合同签订后,重庆贸易公司共向荆州化工公司汇款1090万元。荆州化工公司分批次将货物交付给重庆贸易公司。后重庆贸易公司未就双方约定的货物再行支付货款,亦未提取货物。荆州化工公司诉称,由于重庆贸易公司违约,不再付款及提取货物,其对剩余货物降价处理,故要求重庆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并赔偿损失38万余元。

  律师解答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伍发财律师对此分析认为: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概念。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本案中,双方对于200万元的约定是基于重庆贸易公司如约履行合同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最后的一笔货款;同时约定,若重庆贸易公司逾期付款,荆州化工公司将自行处置货物且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没收”应是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予返还或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之意。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的履约保证金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重庆贸易公司给付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其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返还,荆州化工公司有权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虽没有出现“违约金”字样,但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属于违约金性质,故重庆贸易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此案上诉后,重庆某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将履约保证金等同于违约金的定性及判决主文的表述虽有不妥,但其判决给付的数额正确,故仅对不当之处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