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笑天)市民程先生带女儿出门消夜,路上女儿被小区里的狗狗吓哭,护女心切,他上前踢了一脚。这一脚却惹了大麻烦:街坊家的爱犬当场死亡,狗狗主人上门讨说法。昨天,程先生致电武汉晚报新闻热线82333333求助:“我该怎么办?”

  程先生家住汉口丰竹园小区。据他介绍,2月9日凌晨,他带着11岁的女儿在小区门口消夜,期间喝了二两白酒。消夜完回家,女儿牵着自家的博美犬走在前面,突然一条大黑狗冲了过来,女儿当场吓哭。

  护女心切,程先生上前准备驱赶黑狗,此时又有一只白狗跑了过来。“我出于本能踢了一脚,没想到一下子把白狗踢死了。”程先生说,“这两条狗都没有拴着,我也是担心女儿被咬,一时心急。”

  事发后,白狗主人几次上门,向程先生讨要说法。“人重要还是狗重要?”程先生觉得很委屈:“他的狗子没拴好,我保护自己的女儿,有什么错?”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白狗的主人董先生。董先生说,被踢死的是一条英国猎狐梗,他养了8年,有近40斤重。“它是我们的‘家人’,养了这么久感情深厚,事后我的妻子哭了三天,一家人几天睡不着觉。”董先生介绍,事发时已经过了零点,他刚刚把狗狗放出来,准备让它到外面方便下,就回家休息。没想到狗狗前脚下楼,他后脚跟过来,狗狗就成了一具尸体。“狗狗被他踢死,他凭良心讲,是不是得给个说法。”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表示:此事中,如果董先生合法拥有这条狗,那么他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他有权要求损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程先生来说,如果他是在狗可能攻击或者侵犯他的女儿的情况下,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导致董先生的财产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请求减轻或者免除他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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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