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王处长还表示,他们之前已经找崔某峰了解过情况,经过调查,崔某峰的确在请病假期间在外做事。不过王处长强调,崔某峰的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务员法》,处罚也没有依据。

  但对此,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林晓璐律师表示:崔某峰身为一名公务员,请病假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获取报酬,这是明显违反《公务员法》的违规行为。

  同样令人不解的是,根据《公务员法》: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崔某峰被群众举报后,正处在单位核实情况的关键阶段,此时辞职为何获批呢?

  武汉海事局人事处王处长称:他(崔某峰)的辞职也是正常手续的,没有条款是不允许他辞职的,你当初提出的情况,我们在核实,核实当中出现了这个辞职。

  如此一来,崔某峰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下一步武汉海事局就没有办法再对崔某峰进行处理了。随后,记者找到武汉海事局的上级部门——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人事教务处工作人员表示:他要是在职,我们还可以对他进行纪律处分,辞职就像撤职,就跟开除差不多的,我们对他最大的处理就是开除,相当于辞职,当然这是两种概念。

  江涛点评:公务员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武汉海事局工作人员却表示,当事员工没有违反《公务员法》,并说没有处罚条款。事实上,《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违法违纪,可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致到开除。而且,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崔某峰的行为也明显违纪。我们不清楚,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武汉海事局到底在顾虑些什么呢?让党纪国法在这里变成了一纸空文!对于此事接下来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