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四种意外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包括买菜等。昨日北京市人社局解释,认定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该局表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时,该局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