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昨天,武汉市质监局发布《武汉市市政综合管网技术规范》,对市政道路提出了规范要求。

  根据新发布的《规范》,新(改、扩)建市政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及综合管廊等管道,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市政工程管道综合规划应以行业管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资源分布、用户位置、水文地理、轨道工程、道路交通、城市景观、海绵城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工程管道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位于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当位置受限时,管道可布置在城市绿化带内,绿化带内所种植物,不应对市政管道产生不利影响。非重要道路可以在机动车道下布置管道;城市重要道路(快速路、主干道、重要景观道路等),机动车道下不宜布置工程管道检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