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据介绍,这次生育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重新界定了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对于再婚夫妻,按照规定,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湖北明确,对于离婚后复婚的夫妻,如果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不可在复婚后再生育。

  同时,此次修改还重新定义了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就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一是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计算。

  产假增加30天,配偶可享15天护理假

  昨日,湖北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因此,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不再办理“生育证”。但是要注意的是,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新修改的《条例》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朱惠民解释,这是因为不能再鼓励晚婚晚育,特别是晚育,这样会增加大龄孕产妇的负担,所以晚婚晚育假予以取消,但在正式实施之前领取结婚证的夫妻还是享受原来的政策。

  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生育的妇女,明确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共128天假期,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对于普遍关心的违法生育问题,朱惠民解释,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出生的,按照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照原来的决定执行,还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也要按照生育行为当时发生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以往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但是从生育之日起,注销证件,停止享受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