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保村党支部委员黄德元违规领取城乡低保金问题。黄德元的家庭收入均超过五指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违规领取了城乡低保金共计9880元。2016年4月11日,五指山市纪委给予黄德元党内警告处分,将其违纪所得上缴国库。(海南省纪委)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涪陵区蔺市镇敬老院院长兼出纳王永明侵占他人五保金问题。王永明利用担任蔺市镇敬老院院长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五保户官某某的五保金从银行取出后,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其中的1.485万元占为己有。调查中,王永明退还了违纪所得。2016年3月,涪陵区纪委给予王永明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江津区贾嗣镇玉皇村党支部书记王元礼、村委会主任曹光怀等人私分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问题。王元礼、曹光怀伙同另外4名村社干部,将镇财政拨付给玉皇村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剩余1.44万元以误工补助、交通费等名义私分,其中王元礼、曹光怀各分得0.37万元。调查中,王元礼等6人退还了违纪所得。2016年3月,江津区贾嗣镇党委分别给予王元礼、曹光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4名村社干部予以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处理。(重庆市纪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代池村原文书何祥照贪污养老金补贴问题。何祥照利用办理该村60岁以上老人养老金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将5名村民的养老金补贴存折据为己有,后将存折交于初中同学朱某某保管使用,朱某某分两次从存折中取出现金47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5年7月,旺苍县普济镇纪委给予何祥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追缴全部违纪所得。

  2.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凤凰村文书兼计生专干古广芬贪污失独老人特扶资金问题。古广芬利用办理该村独生子女死亡特扶资金的职务便利,以失独老人吴某某的名义在信用社开设账户,并将存折据为己有。2015年2月,古广芬从存折中取出42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组织调查期间,古广芬主动清退全部违纪款。2015年10月,洪雅县纪委给予古广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达州市渠县三汇镇低保办主任张筠收取低保对象费用问题。张筠在低保复查工作中,以“低保复查费”名义,按每户10元的标准向低保对象收取现金共计10570元,用于其擅自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低保复查工作的开支。2015年7月,渠县纪委给予张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川省纪委)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郎岱分局原局长柏俊收受财物问题。柏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2.6万元;伙同他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国家微型企业扶持资金5万元;在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失职渎职,导致国家扶持资金损失5万元。在调查期间,柏俊还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调查。2016年2月,六枝特区党委给予柏俊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黔南州惠水县原投资促进局局长刘振忠等人违规套取单位资金等问题。刘振忠安排单位办公室人员陈海英、陈霖、张亮等人虚假采购套取单位资金共计15万余元,用于春节、中秋期间违规宴请有关人员和赠送礼金、礼品、土特产,以及报销本应由刘振忠本人承担的费用等。2016年2月,刘振忠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处分,并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陈海英因提供虚假材料妨碍组织调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对陈霖、张亮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并收缴违纪所得。

  3.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枝杨村村委会主任王友顺等人违规收受“好处费”问题。王友顺和村干部吴明顺在协助新场乡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向村民索取危房改造申报“好处费”1.11万元、2.68万元。2015年12月,吴明顺、王友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江分局局长袁锋违规收受财物问题。袁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经营户付某某“遵义红”白酒一件(6瓶装),在付某某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微型企业资质时,仍然让该申请获得通过,付某某获得小微企业补助4.65万元。2016年1月,袁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付某某违规获得的补助款项被予以收缴,上缴财政。(贵州省纪委)

  西藏自治区

  西藏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那曲地区索县林业局原副局长次仁达瓦侵占惠民资金等问题。次仁达瓦在担任索县林业局驻索县嘎木乡1村工作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森林管护人员工资75725元、未超载牧户补助资金4425元、强基惠民资金23680元、修路资金5000元,挪用草场监管员工资、纯牧户补助资金、森林管护人员工资共计32188元;次仁达瓦在担任索县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林业局所属一辆价值93895元的车辆抵押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违规报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资金13万余元,并将其中的7180元挪作私用。2015年11月,次仁达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西藏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