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陕西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汉中市略阳县原观音寺乡乡长、党委书记梁景泉,观音寺镇原党委书记杜展宁收受钱款问题。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道路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利,各收受钱款7万元。2016年2月,略阳县纪委给予梁景泉、杜展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渭南市合阳县金峪镇北永宁村村委会主任雷廷套取粮食直补资金问题。雷廷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套取3.021万元用于村务支出。2016年1月,金峪镇党委给予雷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3.安康市石泉县熨斗镇板长村党支部原书记孟存锡截留、侵占惠农资金问题。孟存锡利用职务便利,从代管12户群众惠农补贴存折中支取1.9449万元用于村务支出,个人侵占9659.75元。2016年3月,熨斗镇纪委给予孟存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4.商州区闫村镇南宽坪村村委会主任杨淑民违规收取移民搬迁安置手续费问题。杨淑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取9户群众移民搬迁分散安置手续费1.8万元,用于村务支出。2016年3月,闫村镇党委给予杨淑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陕西省纪委)

  甘肃省

  甘肃省通报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分豁岔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玉宝套取集体资金问题。陈玉宝在担任榆中县城关镇分豁岔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编造虚假花名册、虚列工程建设项目及人工工资等手段,套取双联帮扶资金、项目工程款和集体资金共计15万余元,全部占为己有;违规报销个人养老金及电话费2400元。陈玉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武威市民勤县收成乡盈科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大满等人挪用危房改造资金、违规发放低保金等问题。李大满与该村村委会主任杨在魁、村文书杨在福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4万元挪作他用;违规为5名离任村干部发放低保金5448元;在扶贫羊只发放以及办理贴息贷款过程中,收取“好处费”2万元;套取低保金1512元用于村办公开支。李大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杨在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在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套取挪用的危房改造资金和违规发放的低保金已收缴财政,收取的“好处费”已予以清退。

  3.天水市甘谷县安远镇石方村驻村干部朱海军等人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不力问题。2015年7月,甘谷县安远镇石方村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管理工作中,驻村干部朱海军审核把关不严,将2户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纳入贫困户建档立卡。朱海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石方村包片干部蔺伟杰、驻村帮扶队队长杨凯璇、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刘永平被诫勉谈话。

  4.平凉市庄浪县盘安镇马家村党支部原书记马麦长虚报冒领低保、危房改造资金等问题。马麦长在担任马家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低保、危房改造等资金共计4.39万元。马麦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资金已全部追缴财政。

  5.庆阳市宁县中村镇新堡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平占滥用职权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及挪用救济款等问题。王平占担任新堡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套取危房补助资金47.4万元;截留救济款、抗旱补贴款、良种补贴款以及低保金合计3.87万元,以上共计51.27万元用于村环境整治改造费、接待费等开支。王平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6.陇南市西和县苏合乡党委原书记张晓勇、原乡长牛力虚报冒领灾后重建补助资金问题。张晓勇、牛力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重建户48户,套取灾后重建补助资金88.8万元,用于支付乡政府招待费及部分村排水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张晓勇、牛力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司法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张晓勇、牛力分别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甘肃省纪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党支部原书记田富鹏、村委会原主任严芝福、村委会原会计田富彦虚报冒领项目资金、收受好处费问题。田富鹏、严芝福、田富彦在任长宁镇田家村村干部期间,经三人商议将不符合条件的1户村民及田富彦申报为奖励性住房户,虚报冒领项目资金共计2.6万元后平分;严芝福向实施了卫生厕改项目的17户农户发放资金后,伪造领款名单将剩余的1.29万元项目资金侵吞,并在实施奖励性住房项目时,收受村民好处费1.4万元。大通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罪分别判处田富鹏、严芝福、田富彦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2月24日,大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田富鹏、严芝福、田富彦开除党籍处分。违规所得项目资金及收受的好处费予以退赔。

  2.西宁市大通县就业局劳动服务大队原队长张得君等人套取财政资金问题。大通县就业局劳动服务大队采取虚造加班工资、全勤奖、岗位补贴、伪造借贷关系等手段,先后多次套取劳动服务大队盈利资金100多万元,并以个人名义私存。后经张得君、县劳动就业局原局长贺浩,出纳史有琴、会计高元珍四人共同商量,将套取资金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至大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分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得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其余人员另案处理。2016年2月24日,大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得君开除党籍处分。西宁市检察院追回赃款及孳息现金人民币120万元。

  3.海西州格尔木市第三中学违规乱收费、公款旅游问题。格尔木市第三中学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多收费、乱收费并私设“小金库”共计32.598万元;第三中学组织27名教师以学习培训为名,集体前往桂林、北海、三亚等地旅游,期间共支付旅游费16.2万元。2015年9月24日,格尔木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格尔木市第三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冶进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海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