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肖融冰 段晨晨)昨日,硚口区纪委向长江日报记者透露,一名入党30年的老党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截留3万多元公款给自己和职工发津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某某1986年入党,是硚口区某区直单位行政科原科长,2015年7月退休,时年60岁。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黄某某利用其负责食堂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食堂采购员汪某某、厨师长李某、仓库保管员张某某等人,采取虚列食堂用料成本费用支出、隐瞒返利款不入账等手段,套取、截留公款33553元(其中19300元为购物卡,是该单位在某超市购买购物卡的返利)。这些款项(含购物卡),黄某某先后以加班费、过节费、慰问费等津补贴的形式,陆续分发给食堂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他本人。
办案人员说,黄某某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认为是在为职工谋福利。经过教育,他才认识到,套取、截留公款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2015年12月,区纪委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清退违纪款项33553元。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为职工谋福利”不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挡箭牌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地绝大多数部门单位都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做到了令行禁止,一股清风正气扑面而来,赢得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歪风虽然得到有效遏制,却仍有一些党员干部把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看成不吃白不吃的“唐僧肉”,对各种禁令置若罔闻,处心积虑地变相发放。明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不对,却耍起小聪明,堂而皇之地打着发放加班费、慰问费等旗号,企图瞒天过海,还以“为职工谋福利”的名义,理直气壮地顶风违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类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而被严厉问责者,就是给广大党员干部提供的反面教材。公家的财物,必须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有任何非分之想,不该拿的,坚决不能拿,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
(记者黄征 通讯员肖融冰 段晨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