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春节和中秋节前夕,一名税务所科员连续3年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购物卡和香烟,昨日从市纪委获悉,这名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7岁的李某1999年入党,2004年至今任江汉区某税务所科员。办案人员介绍,从2012年到2014年春节前夕,李某从事税源管理期间,违反廉政纪律相关要求,3次收受某公司(李某的服务对象)赠送的购物卡,面值分别为5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2500元。2013年和2014年中秋节前夕,他还收受了该公司赠送的价值1600元的香烟。

  “身为一名党员和税务机关公务人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党风廉洁建设的相关规定。调查期间,他如数折现上交了购物卡,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办案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