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男子做出了行政处罚

  据警方调查,嫌疑人姓王,信阳罗山人,52岁,已婚。当天乘坐大巴也是去南浔,据嫌疑人王某初步交代,上车后见小倩一个人,一时起了色心, 便对小倩实施了猥亵。

  湖州南浔城西派出所 叶警官:“我们做出了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 涉嫌猥亵,已经被我们南浔公安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十天。”

  6、小倩处理方法是否恰当

  小倩:“我觉得太轻了,你说他十天出来,假如再坐车,还是会这样,像我这样的受害。”

  小祝:“我女朋友晚上做梦,都说梦话,让我怎么去打他…”

  嫌疑人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这样的处罚小祝和小倩认为太轻。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回顾整个事件,小倩有话想说。

  公众场所碰到这种情况,警方的建议是受害者大声呼喊, 向周围人寻求帮助。小倩一开始没有大声呼喊,她解释说,一是男子一直戴着墨镜,车里还有同伴,她有些害怕,一时不知所措, 另外还担心即便呼喊,手里没有证据, 旁边的人也不会相信她,男子更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

  小倩:“刚开始我想着给他两次警告,但他还是那样,我想着如果我说,也没有证人,再说我男朋友一开始给司机打电话,司机也没反应。”

  小祝:“一开始我让报警,但报警需要证据,我说你录下视频……”

  7、认为处罚太轻

  警官:由法制科把关

  小倩在整个事件中的处置是否恰当,还有待讨论。而对于男子的处罚,小倩和小祝认为太轻,有些不能接受。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立志:“警方要结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还有视频资料等,判断女子是否同意等,如果没有明显反抗,侵害比较轻微的话,可以做出治安处罚,但如果感觉事情比较大,像真有摸下体等行为,对方明显不同意,有反抗表情或言语的话,就涉及到刑事犯罪 。”

  王教授说,这里要区分“猥亵罪”和“一般猥亵”。前者适用刑法,后者适用治安处罚法,关键点就在于“是否强制” 。猥亵罪, 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猥亵 适用治安处罚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所以在治安处罚层面上,十天是顶格处罚。

  湖州南浔城西派出所 叶警官:“现在不是最终的结果,目前是治安拘留,这个要根据调查情况来看的,如果构成刑事案件要移交的。”

  派出所针对嫌疑人做出的处罚幅度,一般是由分局法制科进行把关。记者也咨询了湖州南浔分局,对方表示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报案的第一时间只是初查,无法区分是刑事犯罪还是治安案件,这种情况,警方会先做出治安处罚 ,然后在治安案件的调查期间,针对视频、嫌疑人和受害者双方口供、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调查,期间发现有超过治安范畴的情况,会再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来源:1818黄金眼